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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竞买、竞卖交易规则
- 发表时间: 2014-12-10 14:25:38 浏览次数: 转自:本站原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商品规范、有序流通,保证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竞买交易和竞卖交易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收行为,根据《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竞买交易、竞卖交易业务按本规则进行,交易中心、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名词
第三条 竞卖交易是指买方将预购商品信息资料提交给交易中心,确定竞卖交易的具体时间,通过交易中心预先公告后,挂牌报价,卖方自主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无人继续减价后,交易结束,以最低卖价成交,双方通过交易中心签订购销合同并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四条 竞买交易是指卖方交易商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将拟出卖商品的详细资料提交给交易中心,确定竞买交易的具体时间,通过交易中心预先公告后,挂牌报价,买方自主加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无人继续加价后,竞买交易结束,以最高买价成交,双方通过交易中心签订购销合同并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五条 起竞价是在竞买竞卖中设定的起点价格。
第六条 竞价幅是在竞买和竞卖中,减价、加价的最小间隔价差,减价、加价的幅度必须是竞价幅的整数倍。
第三章交易信息申报
第七条 参与竞卖交易的买方交易商,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批准后签订委托协议,并按统一格式向交易中心提交竞卖标的(预购商品)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数量、等级、起竞价、产地、交收地、拟竞卖日期、检验指标等基础资料。交易中心根据买方提出的拟竞卖日期适时推出买方商品需求信息资料,交易中心在事先征得买方同意的前提下可对买方提出的拟竞卖日期进行调整。
第八条 参与竞买交易的卖方交易商,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批准后签订委托协议,并按统一格式向交易中心提交竞买标的(预售商品)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数量、等级、起竞价、产地、交收地、拟竞买日期、检验指标等基础资料。交易中心根据卖方提出的拟竞买日期适时推出卖方商品信息资料,交易中心在事先征得卖方同意的前提下可对卖方提出的拟竞买日期进行调整。
第九条 商品上市交易资料提交格式由交易中心统一制定,交易商于挂单期通过交易系统在线申请。
第十条 交易中心在收到交易商提交的竞买标的或竞卖标的资料后及时完成审核和确认。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于公示期在交易系统中公布有关竞买或竞卖交易的标的基本资料。
第四章申报上市商品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上市交易的商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商品的计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执行。商品的质量确认方式由交易商在向交易中心申报时从以下三种方式中任选一种,并进行公示:
(一)在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公证检验;
(二)在卖方企业仓库公证检验;
(三)双方协商。
质量确认方式选择(一)、(二)的,公证检验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公证检验证书作为结算货款的质量、数量依据;质量确认方式选择第三种的,交易中心根据双方协商结果办理货款结算手续。
第五章交易业务
第十三条 发起方交易商提供给交易中心的起竞价,在竞买交易或者竞卖交易进行过程中不得做出更改。
第十四条 竞买交易、竞卖交易按照交易公告内容依次进行。
第十五条 竞买交易或竞卖交易开始,进入申报时段,交易商须在申报时段进行自由报价,方可进行后续的自由竞买或竞卖时段。
第十六条 在申报时段若无交易商报价,则申报时段结束即竞买交易或竞卖交易结束。
第十七条 在自由竞买或竞卖时段的倒计时阶段,以两分钟倒计时方式确定有效应价。
倒计时在每次应价时启动,在倒计时时段内,如果交易商继续应价,则倒计时重新启动,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如果没有交易商应价,则以当前价位成交,交易结束。
第六章定金和服务费
第十八条 买卖双方参加交易时,交易中心预先从交易商交易资金中按交易总金额的20%冻结定金,交易结束后,交易成交者被冻结的定金至合同履行完毕后释放。
第十九条 交易服务费按交易品种向买卖双方分别计收,具体收取标准另行公布。
第二十条 交易商必须在交易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购销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第七章货物交收
第二十一条 货物交收是指竞买交易或竞卖交易结束后,在交易中心的监督下,按照合同约定卖方交付货物取得货款、买方支付货款取得货物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 买方须在交易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标明的款额支付合同货款,否则视为买方违约。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数量及质量标准交付货物,否则视为卖方违约。
第二十三条实际交付的溢短数量须在市场规定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买方收到货物后须在规定的验收期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期内若买方查验货物符合合同数量、等级要求,未提出任何异议的,则视为无实物交收纠纷,整个交收过程结束。交易中心在货物验收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解冻卖方的担保金。
若买方在货物验收期内提出货物质量异议,则由交易中心进行调解或提请专业检验机构进行公证检验,申报公证检验的费用由买方垫付,最后由责任方支付,检验结果作为处理质量纠纷的依据。对成交后经过公证检验的商品,交易双方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的规定申请复检;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货物交收时,如有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而构成交收违约,由交易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易中心有权根据违约处理条款及违约情况,按照违约金不超过20%货款的原则,将违约者的担保金酌情赔偿给守约方。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规则、规定是本办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