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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规则
- 发表时间: 2014-12-10 15:15:05 浏览次数: 转自:本站原创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规范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行为。
“现货挂牌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主持下,在交易中心规定的可交易范围内,交易商通过现货挂牌电子交易系统发出要约,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该要约被应约成交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必须按电子交易合同条款进行现货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
第二条交易商品范围由交易中心公布,交易商购进和售出商品时可从交易中心推出的交易商品范围中进行选择,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向交易中心申报新的交易品种。
第三条现货挂牌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1:30;13:30~15:30,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
第四条现货挂牌交易程序:
(一)交易商根据交易中心的商品设置的相关规定,选择交易商品的具体条款。
(二)挂牌方应根据其选择的交易品种,并根据现货挂牌交易系统的要求,如实申报交易合同的条款,包括:品名、规格、原产地、数量、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价格、交货地、交收时间、交货方式、最少交易数量、挂牌有效期等内容;
“挂牌方”是指通过现货挂牌电子交易系统发出要约的交易商。
(三)摘牌方通过现货挂牌交易系统选择所需货物,在确定摘牌意向后将摘牌指令输入现货摘牌交易系统;
“摘牌方”是指通过现货挂牌电子交易系统发出应约的交易商。
(四)买卖指令经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系统成交的,买卖双方即达成现货电子交易合同,该合同对交易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五)挂牌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未成交的挂牌要约,过有效期后自动失效。如需挂牌,需重新申请。
(六)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系统闭市后,即进入交收流程。
第五条现货挂牌交易的交收时间按交易双方的约定执行。
第六条挂牌交易系统交易报价是指各交易品种在交收时间按照约定的交收地点、交收方式进行交收的价格,报价货币为人民币。
第七条现货挂牌交易所达成的合同不可撤消,交易双方可直接办理交收。
第八条买方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时,应在交收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将通知买卖双方在24小时内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异议方自行提请交易中心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买卖双方以此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的最终依据。检验结果符合挂牌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标准的,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买方应接收货物;检验结果不符合挂牌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标准的,视为卖方违约,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
第九条卖方交货时,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数量间允许有±3%的溢短量。有溢短量存在时,以实际交货数量进行货款结算。
第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规则、规定是本办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